章某与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章某与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法院收到章某的行政起诉状。章某称,某大学作出更改学历教育专业,章某向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学籍注册事宜,省教育厅在行政复议期限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省教育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章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省教育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经本院书面释明,章某仍未提供相关材料。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章某不服一审行政裁定,提起上诉。
理由是:章某向省教育厅提出成人高考专升本某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学习申请,省教育厅在接到申请之日60日内不履行,章某可以依法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如所请。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章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省教育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且经原审法院书面释明,章某仍未提供相关材料,也即本案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故原审法院对章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心理老师点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