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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案件回放:

1999年3月8日,中国农业大学对田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2000年6月28日,田某曾就上述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称教育部提出申诉。

2001年4月26日,教育部向中国农业大学下发处理意见,以事实不清为由要求中国农业大学对田某自动离职一事进行重新处理。

2002年3月8日,中国农业大学向教育部提交复查报告,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2002年3月20日,田某再次向教育部提出申诉,教育部一直未出具书面答复,仅通过电话向田某表示认可中国农业大学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田某向其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田某遂以教育部的口头认可行为及不做书面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和有关规定为由诉至院。

2003年3月25日,院以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教育部未作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198号裁定。

2003年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84号裁定,认为田某并非中国农业大学教师,其要求教育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维持了198号裁定。

2003年8月20日,田某针对该处理决定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3年8月25日,教育部经审查作出被诉行为,认为:田某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单位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且被申请人是在1999年3月8日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03年9月8日,田某不服诉至院。


注: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焦点争议:


1.田某是否能就中国农业大学1999年3月8日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田某认为:其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即使属于单位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或申请人不服向上级行政单位提起申诉、复议的,上级行政单位有纠正或者受理的法定职责。

教育部认为:田某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高校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复议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通过申诉或者人事仲裁的途径解决。另外,对田某与中国农业大学之间的人事处理纠纷,教育部已作处理,且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4号裁定所确认。因此田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田某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

田某认为:虽然中国农业大学的决定是在1999年3月8日作出的,但其一直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存在超时限的问题。因此根据《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教育部应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为,责令教育部受理其复议申请。

注: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教育部认为:中国农业大学决定作出的时间为1999年3月8日,田某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且不存在申请期限延长的法定事由,因此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法院认为:


1.田某是否能就中国农业大学1999年3月8日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公民不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本案中中国农业大学对田某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属于上述人事处理决定的范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田某对之申请教育部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正确,程序亦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2.田某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

由于田某根本无权申请行政复议,自然不存在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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