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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技: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与相互成就

法律科技: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与相互成就

作者 | 赵蕾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在2020年1月11日腾讯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科技向善”年度论坛法律政策分论坛“良法善治——数字社会治理”上,腾讯研究院第四次发布了互联网法律政策年度报告《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报告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完成,涵盖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网络版权、数字竞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治理、区块链治理、法律科技等九大专题。各专题将陆续在腾讯研究院公号发布,本篇为法律科技篇丨《法律科技: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与相互成就》。如需获取完整报告,请填写文末问卷。
目录
(一)法律科技是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趋势下的产物
(二)数字社会背景下,互联网司法引领法律科技的未来发展
1.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效卓著
2.在线纠纷解决(ODR)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和互联互通
3.人工智能、区块链相关的法律科技产品应用走向深入
(三)展望:推动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共襄数字法治的未来
正文
不久以前,法律对科技的关注还只是聚焦于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应对新技术发展应用带来的挑战,如曾经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沉重打击的P2P文件共享技术和如今备受全球关注的互联网隐私问题。然而,在持续发展进化的数字时代,法律与科技的融合成为显著的发展趋势,给法律的发展和进化开辟新天地。法律科技即泛指可以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和体验的科技、平台与服务。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科技的应用边界,不断夯实法律科技产品的细节。法律与科技的融合不仅创造了法律科技这一全新的领域,而且给法律带来一场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变革。法律拥抱科技,科技重塑法律已然成为这个时代最重大的命题之一。
(一)法律科技是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趋势下的产物
近10年,全球法律科技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与法律专业之间的融合更为深入,法律与科技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发展、彼此成就的趋势也更为明显。总体而言,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律信息和流程数字化、在线化,这一阶段已经持续了很多年,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中,最近几年出现的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等概念均体现了法律信息和诉讼流程的在线化。第二阶段是法律活动的智能化、自动化,法律大数据分析的发展和法律机器人的出现使得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企业法务)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自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目前的应用已可实现合同、判决书等法律文件自动生成、案件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智能化的法律咨询、精准立法、自动化行政等。第三个阶段是通过代码规制,在网络平台中代码不仅能够高效调节用户行为,而且可被用来保护法律权利或打击违法,如通过代码限制终端用户对版权内容的复制、分享,利用AI算法筛查、过滤侵权内容或违法内容,等等。第四个阶段是法律代码化,即代码之治,在这一阶段代码开始发挥、承担法律的功能,代码不仅被用来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被用来制定和阐明法律规则。[1]
2019年全球法律科技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保持了前几年法律科技的热度,一方面朝着更加多元化、法治化、全球化方向发展,主要呈现出四种发展趋势。第一,法律技术市场持续性成为投资新领域和经济的增长点;第二,法律服务工具向融合统一平台发展;第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隐私的保护、数据安全以及技术监管;第四,法律科技开始进入全球竞争阶段。对于中国来说,2019年是“互联网司法”元年,法律科技的应用与发展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司法领域,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也成为了领先全球的一项独特创造。
(二)数字社会背景下,互联网司法引领法律科技的未来发展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目标以来,中国的数字化进程正在全面展开。其中,“数字政府”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可谓成效显著。以广东为例,“政务云”上线、“粤省事”小程序、“广东政务服务网”改版等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一系列成功案例,让“数字政府”已经成政府治理的新模式。
具体到司法领域,电子与网络技术的兴起精简了无数程序;在线服务和“云储存”功能,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互联网司法既是法院的一场数字革命,也是当事人接近正义的一条捷径;既是提高法院“数据治理”管理能力,提升法院“数字辅助”服务水平的一次变革,也是法院建立信息资源智能服务体系的基础。在数字时代里,互联网司法将会深刻地改变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中国互联网司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和总结,在互联网法院建设、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设计与运行以及法律科技产品的应用与推广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以说我国在互联网司法方面已领先于世界。
1.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效卓著
首先,中国互联网法院建设可谓全球互联网司法改革的一项突出成就。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作为专门负责互联网案件的新型法院,不仅建立了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审判模式,而且创立了具有互联网特点的在线程序规则[2];不仅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重塑;也为世界互联网司法审判提供了中国经验。根据《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
其次,基于微信平台的“移动微法院”将在线诉讼的高效率、便捷性能够最大限度惠及到所有法院和人民群众。在《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一书中提出,“到某一时刻,也许将可以合理地用‘智能手机法院’取代小额法院,那时,用户就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随时与之互动。”[3]可以说,中国“移动微法院”将这种想法变成了现实。“移动微法院”在北京等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全面试点,截至2019年10月31日,移动微法院注册当事人已达116万人,注册律师73200人,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达314万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12个省(区、市)“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依托“移动微法院”,全面推开在线诉讼模式。[4]
可以说,中国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与发展及“移动微法院”的推广应用不仅实现了案件的电子程序规则的全流程适用和总结,而且也是对互联网司法裁判方法的归纳与提升,并且全面推动了我国的智慧法院体系建设。
2.在线纠纷解决(ODR)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和互联互通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演化而来,是ADR移至互联网世界的产物。中国ODR平台功能模块非常丰富,不仅包括传统的在线调解功能,而且涵盖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仲裁、在线司法确认、在线立案、在线材料提交等功能。近几年国内ODR平台建设逐渐呈现出融合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协同化及类型化两方面。协同化趋势主要体现为ODR平台与法院的对接,以及各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以浙江ODR平台为例,实现了与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移动微法院系统和司法厅人民调解平台的对接。类型化趋势主要体现为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建设专门ODR平台。
ODR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互联网科技关系密切。在ODR中,科学技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作为“第四方”,对当事人双方以及中立第三方提供协助。这个比喻最初是强调网络作为新兴通讯工具,可以让第三方与远方的当事人进行交流和互动。[5]中国ODR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利用网络科技辅助纠纷的化解,综合而论,这些技术应用主要包括ODR平台登录认证阶段的人脸识别以及生物活体验证技术;解纷解决准备阶段的IVR智能语音外呼技术、智能咨询技术、OCR光学字符识别技术;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类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动匹配推送技术、微表情识别技术、自动语音识别技术;纠纷解决后的电子签名技术、RPA流程机器人等。
总之,科技的应用不仅降低了在线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处理案件的效率,而且也提升了用户接近数字正义(Access to Digital Justice)的目标。随着科技与ODR的深度融合,ODR开始通过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向解纷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而且伴随各国ODR项目的推广和普及,对ODR平台设计与运行进行总结和反思将促进ODR向可评估性、国际化、标准化方向发展。[6]
3.人工智能、区块链相关的法律科技产品应用走向深入
互联网司法改革过程中,三家互联网法院、各地的“智慧法院”建设以及ODR平台等都积极吸纳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大数据等各项前沿科技,助力在线司法裁判与在线纠纷解决。2019年法律科技产品在互联网司法的应用与推广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两个方面。人工智能方面,各地法院积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各类智能化审判辅助系统,可实现案件繁简甄别分流、证据自动分类、标准、判决书自动生成、法条及类案精准推送、案件结果预测、裁判风险偏离度预警等功能。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托前沿技术,推出新一代、多功能、一体化的智慧司法便民设施——E法亭,集成了人脸识别等设备,提供自助存证、自助立案、在线调解、智慧庭审等六大服务。[7]北京互联网法院则借助语音和形象智能合成技术,合成发布了全球首个AI虚拟法官,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对当事人提问进行关键词读取定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浸入式诉讼指引和在线智慧诉讼服务。[8]
区块链方面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
(1)区块链存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承认了区块链证据在法律纠纷中的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华泰公司与深圳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侵权事实形成的区块链存证记录予以审核确认,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区块链存证在全国遍地开发,各类区块链存证平台相继出现,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动建立的“网通法链”、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线上电子证据平台中搭建等司法区块链[9]、腾讯公司主导的“至信链”等。最高法已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
(2)智能合约应用。“智能合约是能够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程序”,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10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以数字形式定义能够自动执行的合同条款,并将其存储于区块链上,实现“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可信流转,构建互联网时代下新的契约签署和履行形态。[10]2019年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嵌入到调解案件中,成功实现全国首例调解协议的自动执行立案,让该项技术真正实现落地,实现链上数据与链下司法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
(三)展望:推动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共襄数字法治的未来
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度交融发展,是当今社会变革不可逆转的根本趋势,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研究也必将成为主流领域,且对多学科交叉互动的要求越来越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给法律的创新和进化提供了新的机遇,国外专家认为未来15年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将成为法律系统的主要进入点,主导法律实践。在数字化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和司法体系既要利用技术,利用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的司法服务;利用技术改善人们接近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利用技术升级改造司法系统、提升司法效率;[11]又要引领以及规范技术,实现全球数字法治未来发展图景。
首先,今后法律与科技双向融合趋势日益明显。可以预见,随着科技与法律更加深度融合,区块链、AI等新技术将持续不断地孵化出用以解决或者预防纠纷产生的新工具、新方法与新思维。在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科技法律产品、机制与平台的同时,司法与法律不仅会变得更加便利、更有效率,也会向更加公正的方向迈进。
其次,法律通过规则实现规范个人行为,调整社会秩序之目的,那么运用法律建立互联网世界行为规则也成为时代所需。特别是针对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算法歧视问题、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执行、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都需要新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就包括健全电子诉讼相关程序规则。
最后,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将会推动互联网司法之治,实现数字社会的治理能力与治理规则的全面提升与数字法治,真正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实现数字正义。法律科技已经承担起法律系统创新、正义理念重塑的使命,对在线纠纷解决以及互联网法院产生深刻影响,不仅实现了繁简分流,而且还实现了纠纷的在线化、自动化与智能化的预防与解决。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在2019年得到飞跃式提升。随着法律科技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应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数字正义与数字法治的实现,就在不远的将来。
参考资料:
[1]赵蕾、曹建峰译:《从“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为切入点》,载《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5期。
[2]传统的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转移到“云”上或“链”上,对应的立案、调解、送达、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建立相应在线诉讼规则。《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身份认证、在线立案、电子证据、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电子卷宗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程序性规则,有利于将互联网法院打造为推动审理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司法实践平台。未来,全天候在线运行的在线法院或者说将需要新的诉讼规则。
[3] [美]伊森·凯什、[以]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著:《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27页。
[4]参见https://tech.sina.com.cn/roll/2019-12-05/doc-iihnzahi5353345.shtml
[5]方旭辉、温蕴知:《互联网+时代:引进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第四方”的契机——以smartsettle为例》,《企业经济》2015年第8期。
[6]赵蕾、郭文利:《科技与未来:ODR智能化发展与数字生态系统建立——第19届世界ODR大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6日。
[7]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yx-XWluLUjEjtZ0sJsDRkw
[8]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IGLfK2jZcBYDOXqilxiNXw
[9]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应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并上线司法区块链平台,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的全流程可信,同时联合上海一中院等法院共建长三角司法区块链联盟,并上线全国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探索推进诉源治理新模式。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GYqJLA6tpF5xMzxeNwkbKA
[10]参见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zw/sh/2019/10-24/8988590.shtml
[11]伯内特勋爵:《在线法院:系统信息化与程序数字化的大势所趋》,赵蕾译,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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